第一百二十三章 裂痕(1/2)
沈牧之在事务所的沙发上睡了一夜。他醒来的时候,天还没亮。窗外灰濛濛的,路灯还亮著。他坐起来,揉了揉脖子。沙发太短,腿伸不直,脖子落枕了。他没有在意。他走到洗手间,洗了把脸,用冷水冲了冲眼睛。镜子里的自己眼窝深陷,胡茬冒了出来。他颳了鬍子,梳了头,换了一件乾净的衬衫。今天要去法院提交庭前动议。
他坐在办公桌前,打开笔记本电脑。屏幕的光照在脸上,把他的影子投在墙上。他新建了一个空白文档,在標题栏打下几个字:“关於排除非法证据的庭前动议”。他停了停,然后开始打字。他的打字速度不快,但每一个字都准確。他不用花哨的词汇,不用修辞,只用法律条文和事实。
“申请人:沈牧之,本市牧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,系被告人赵宇的辩护人。申请事项:请求排除控方提交的毒物来源证据,包括但不限於被告人赵宇电脑中的网络搜索记录、网络交易记录以及与本案相关的电子数据。”
他继续写。理由有三条。第一,取证程序违法。侦查机关在扣押赵宇的电脑时,未依法製作扣押清单,未让赵宇签字確认。卷宗中有一份扣押清单,但赵宇的签名是复印的,不是原件。侦查人员没有让赵宇在扣押现场签字,而是事后把清单列印出来,扫描了赵宇在看守所签的另一个文件上的签名,ps上去的。沈牧之是在卷宗的角落里发现这个问题的。一份扣押清单,赵宇的签名歪歪扭扭,跟他之前在看守所签的授权委託书上的签名一模一样。不是相似,是一模一样。笔画完全重合。正常的签名不可能两次写得一模一样。只有复印、扫描、ps才能做到。
他在动议里写道:“侦查机关偽造了被告人签名,严重违反法定程序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6条,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。”
第二,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確认。控方提交的搜索记录和交易记录,是从赵宇的电脑中提取的。但侦查机关在提取这些数据时,没有製作哈希值校验。哈希值是电子数据的“指纹”。没有哈希值,就无法证明这些数据在提取后没有被修改过。沈牧之写道:“控方无法证明其提交的电子数据与原始数据完全一致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適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111条,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法確认的,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。”
第三,证据的关联性存疑。即使这些搜索记录和交易记录是真实的,也无法证明是赵宇本人操作的。沈牧之写道:“搜索记录仅能证明相关关键词在被告人的电脑上被搜索过,不能证明搜索行为系被告人本人实施。在案证据显示,被告人的电脑可能存在被远程控制的风险。控方未能排除这一合理怀疑。”
他写完了最后一个字,又从头到尾读了一遍。三页纸,一千多字。每一个字都有法律依据,每一个句子都有卷宗支撑。他保存了文档,列印了三份,装进牛皮纸信封里。窗外,天亮了。阳光照在窗户上,暖洋洋的。他站起来,走到窗前,看著楼下的街道。街上有早餐摊,热气腾腾的。有人在买包子,有人在等公交。他想起赵宇的母亲,那个拎著一袋苹果站在法学院门口的女人。她等的是儿子回家。
他转过身,拿起信封,走出办公室。他开车去了法院,把动议交到立案庭。工作人员盖了章,收了一份,把剩下的两份还给他。一份给检方,一份自己留著。
他走出法院,站在台阶上。阳光照在脸上,刺眼。他拿出手机,拨了郑远的號码。
“郑检,动议我交了。”
“什么动议”
“排除非法证据。你们扣押赵宇电脑的时候,偽造了他的签名。”
电话那头沉默了一会儿。“我们没有偽造。”
“签名是复印的。我比对过了。跟授权委託书上的签名笔画完全重合。正常签名不可能两次一模一样。”
郑远又沉默了一会儿。“我会看。”
“还有,电子数据的哈希值你们没做。证据的真实性存疑。”
“沈律师,你是不是太急了庭还没开。”
“我不是急。我是提醒你。你们的证据链有裂痕。如果不补,庭审的时候我会一条一条地撕。”
郑远笑了。“你每次都这么说。”
“每次都说,每次都是真的。”
郑远掛了电话。沈牧之把手机装进口袋里。他站在台阶上,点了一根烟。他不常抽菸,但今天想抽。他吸了一口,烟雾在阳光下散开。他想起第一次跟郑远在法庭上交手,那是十年前的一个抢劫案。他贏了,郑远输了。出来后郑远站在法院门口,跟他说了一句话。“沈律师,你今天贏了。但你辩护的那个人,確实抢了。”沈牧之说:“证据不足。”郑远说:“证据不足,不代表他没抢。”沈牧之说:“那是你们检方的事。我的事是证明证据不足。”郑远看了他一眼,走了。从此他们成了对手。不是敌人,是对手。
他抽完烟,把菸头按灭,扔进垃圾桶。他上了车,发动引擎。他没有回事务所,没有去法学院。他去了市看守所。第三次会见赵宇。
赵宇比上次更瘦了。眼窝深陷,颧骨突出。他看到沈牧之,站起来。
“沈律师。”
“坐。”
沈牧之坐下来,把笔记本打开。
“赵宇,我问你一件事。警察扣押你电脑的时候,让你签字了吗”
赵宇想了想。“签了。他们拿了一张单子,让我在上面签字。”
“你签的时候,单子上写了什么”
“写了电脑的型號、序列號。还有硬碟的型號。”
“你签字的时候,他们有没有让你確认电脑里的数据没有被复製或修改”
“没有。他们直接把电脑拿走了。过了几天才让我签字的。”
沈牧之在笔记本上记下来。过了几天。不是当场。扣押清单应当在扣押当场製作,让当事人签字確认。过了几天才签字,中间的时间差足够做很多事情。修改数据、复製数据、植入数据。不是一定发生了,但有可能发生。有可能,就足够了。
“赵宇,你的电脑里有没有存储任何与氰化物相关的文件比如购买凭证、使用说明、研究资料。”
“没有。我搜索过,但我没有下载。我是在线看的。”
“你看的那些网页,还在吗”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