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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二十四章 庭前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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庭前会议定在周三上午。沈牧之提前二十分钟到了法院。他在大厅里坐了一会儿,看著来来往往的人。有来开庭的律师,有来旁听的家属,有穿制服的法警。他站起来,走进电梯,上了四楼。小会议室在走廊尽头,门开著。法官周明已经到了,坐在长桌的一端,面前摊著笔记本。他看到沈牧之,点了点头。

“沈律师,早。”

“周法官,早。”

沈牧之坐在长桌的左侧。他把卷宗放在桌上,没有打开。等了几分钟,郑远来了。他穿著一身深蓝色的西装,手里提著一个公文包。看到沈牧之,他笑了一下。

“沈律师,你总是比我早。”

“习惯了。”

郑远坐在长桌的右侧。三个人,一个案子。周明翻开笔记本,扫了一眼两人。

“今天的庭前会议,主要討论三个问题。第一,辩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。第二,控辩双方的证人名单。第三,庭审的时间安排。先討论第一个。”

沈牧之打开卷宗,抽出一份文件,推到桌子中间。

“周法官,我的动议已经书面提交了。三条理由。取证程序违法、证据真实性存疑、证据关联性存疑。我坚持申请排除控方的电子证据。”

郑远也从公文包里抽出一份文件,放在桌上。

“周法官,控方已经对辩方的质疑作出了回应。关於签名偽造的问题,我们提交了笔跡鑑定报告。报告结论是,扣押清单上的签名系被告人赵宇本人所签,不是偽造的。”

沈牧之接过报告,翻了一下。他早就知道这个结果。他不是靠这条裂痕贏的。他是让郑远花时间去做鑑定。

“周法官,签名问题我不再坚持。但还有两个问题。”

“说。”

“第一,哈希值。控方在提取电子数据时,没有製作哈希值校验。无法证明他们提交的证据与原始数据一致。根据《刑诉法解释》第111条,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法確认的,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。”

郑远靠回椅背。“哈希值確实没做。但控方的专家可以证明,数据没有被修改过。提取过程全程录像,有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为证。”

“视频可以剪辑。”

“视频是连续的,有时间戳。”

“时间戳可以偽造。”

郑远笑了。“沈律师,你是不是对所有证据都有怀疑”

“我对所有没有哈希值的电子数据都有怀疑。”

周明敲了敲桌子。“这个问题,庭上再议。控方需要在开庭前提交提取过程的完整录像。辩方可以在庭审中对录像进行质证。”

沈牧之点了点头。他不是要在庭前贏,他是在標记战场。每一个標记过的点,到了庭审,他都会重新打开。

“第二,关联性。控方的电子证据只能证明赵宇的电脑上有人搜索过氰化物,不能证明是赵宇本人操作的。在案证据显示,赵宇的电脑可能存在被远程控制的风险。控方未能排除这一合理怀疑。”

郑远翻开自己的笔记本。“沈律师,你说存在远程控制的风险。你有什么证据”

“赵宇本人声称,他的电脑曾中过病毒。系统日誌有缺失。”

“系统日誌缺失,不能证明是远程控制造成的。也可能是系统故障、人为刪除。”

“也可能不是。控方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。”

周明又敲了敲桌子。“这个问题,也庭上再议。辩方需要提供支持远程控制可能性的证据。控方需要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作出进一步说明。”

沈牧之在笔记本上记下来。周明的態度很明確:庭前不裁决,留到庭审。这正是沈牧之想要的。庭审是公开的,有陪审团。陪审团听到“远程控制”这个词,就会在心里种下一颗怀疑的种子。种子会发芽。

周明翻了一页笔记本。“第二个问题,证人名单。控方先来。”

郑远翻开文件夹。“控方申请传唤以下证人:第一,咖啡厅店员,证明案发当天赵宇与林薇的接触过程。第二,林薇的朋友,证明两人分手时的关係状態。第三,网络安全专家,证明赵宇电脑中的搜索记录和交易记录。第四,法医,证明林薇的死因。第五,侦查人员,证明扣押和提取证据的过程。”

“辩方呢”周明看著沈牧之。

“辩方申请传唤以下证人:第一,赵宇的同事,证明赵宇在开发推理游戏,需要了解毒药特性。第二,赵宇的大学同学,证明赵宇的性格。第三,毒理学专家,质疑检方毒物检测的程序。第四,网络安全专家,证明远程控制的可能性。第五,赵宇本人。”

周明在笔记本上记下来。“赵宇本人要作证”

“是的。”

“他有权保持沉默。你確定让他上证人席”

“確定。他是唯一能解释那些证据的人。”

周明没有反对。“第三个问题,庭审时间安排。控方需要多长时间”

郑远算了算。“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,大概三天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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